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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
債 權 人 百隆皮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江鞋業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狀載債務人長江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㈢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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