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2235,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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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或友裕製藥有限公司之,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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