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2387,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金研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利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鶴彬
債 務 人 楊厚德
債 務 人 林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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