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2388,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蔡鶴杉、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利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研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蔡鶴杉姓名,如有誤載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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