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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李孟駿
兼 法 定 李正盛
代 理 人
兼 法 定 溫惠花
代 理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孟駿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正盛、溫惠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91,56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孟駿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9,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李正盛、溫惠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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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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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4867 │孟駿,溫惠│年八月一日起│ │六五 │
│ │元 │花 │ │ │ │
├──┼───┼─────┼──────┼──────┼───────┤
│ 2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1642 │孟駿,溫惠│年八月一日起│ │六五 │
│ │元 │花 │ │ │ │
├──┼───┼─────┼──────┼──────┼───────┤
│ 3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1642 │孟駿,溫惠│年八月一日起│ │六五 │
│ │元 │花 │ │ │ │
├──┼───┼─────┼──────┼──────┼───────┤
│ 4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1642 │孟駿,溫惠│年八月一日起│ │六五 │
│ │元 │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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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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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867 │孟駿,溫惠│年九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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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642 │孟駿,溫惠│年九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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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642 │孟駿,溫惠│年九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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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臺幣│李正盛,李│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642 │孟駿,溫惠│年九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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