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2929,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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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92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0月12日經中院彥民端96破110字第128005 號函准破產,並經本院96年度執破字第12號裁定破產程序終止在案,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是否曾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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