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388,200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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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玄○○
債 權 人 B○○○
債 權 人 F○○○
債 權 人 G○○
債 權 人 H○○
債 權 人 X○○
債 權 人 a○○
債 權 人 c○○
債 權 人 k○○
債 權 人 l○○
債 權 人 o○○
債 權 人 p○○
債 權 人 q○○
債 權 人 x○○
債 權 人 甲戊○
債 權 人 甲庚○
債 權 人 甲午○
債 權 人 甲未○○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Q○○
債 權 人 g○○
債 權 人 丑○○
債 權 人 甲天○
債 權 人 戌○○
債 權 人 C○○
債 權 人 j○○
債 權 人 t○○
債 權 人 甲己○
債 權 人 f○○
債 權 人 甲辛○
債 權 人 甲丑○
債 權 人 甲卯○
債 權 人 甲辰○
債 權 人 甲申○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壬○○
之1
債 權 人 卯○○
債 權 人 酉○○
債 權 人 申○○
債 權 人 宇○○
債 權 人 宙○○
債 權 人 O○○
債 權 人 黃○○
債 權 人 A○○○
債 權 人 D○○○
債 權 人 E○○
之1
債 權 人 I○
債 權 人 J○○

債 權 人 L○○
債 權 人 N○○
債 權 人 P○○
債 權 人 未○
債 權 人 R○○
債 權 人 i○○
債 權 人 寅○○
債 權 人 S○○
債 權 人 T○○
債 權 人 M○○○
債 權 人 W○○
債 權 人 b○○
債 權 人 Z○○
之1
債 權 人 d○○
債 權 人 e○○
債 權 人 h○○
債 權 人 m○○
債 權 人 v○○
債 權 人 u○○
債 權 人 z○○
債 權 人 甲甲○
債 權 人 甲丁○
債 權 人 甲壬○
債 權 人 甲癸○
債 權 人 甲酉○
債 權 人 甲戌○
債 權 人 甲亥○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辰○○
債 權 人 地○○
債 權 人 Y○○
債 權 人 r○○
債 權 人 甲子○
債 權 人 甲巳○
債 權 人 甲寅○
債 權 人 巳○○

債 權 人 亥○○
債 權 人 K○○
債 權 人 U○○○
債 權 人 V○○
債 權 人 y○○
債 權 人 s○○
債 權 人 甲丙○
債 權 人 w○○
債 權 人 甲乙○
上列一百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天○○住台中市○區○○街231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n○○、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請求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n○○、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午○○負連帶責任之事實及理由。

㈢確認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並提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之幣別。

㈤債權人h○○聲請狀末正確之簽名或蓋章。

㈥提出楊涵雲、午○○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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