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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甲○○、丙○○、乙○○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督促程序之相關原因事實(應說明所請求標的金額及數量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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