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612,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為借款或薪資。

㈢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