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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為借款或薪資。
㈢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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