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707,2009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其姓名為甲○○或陳會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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