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734,2009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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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異 議 人 緯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異議人緯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8年3月12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狀雖主張寄存送達不合法,而請求撤銷確定證明書,惟其本意乃為對支付命令異議,異議狀提出之日期為民國98年9月24日,顯逾法定期間,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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