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968,200903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甲○○」為「廖豐裕」,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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