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2088,2009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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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
債 權 人 林阜展
債 務 人 林育全
債 務 人 張昭賢

一、㈠債務人林育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超過前開利率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債務人張昭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超過前開利率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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