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2289,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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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債務人乙○○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乙○○建築師事務所(請補其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不得以郵政信箱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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