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2291,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
債 權 人 冠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謝發裕即百勝灘小吃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依職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自...。」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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