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支付命令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