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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債 權 人 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甲○○之住所地址究為何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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