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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謝博隆、呂春慧、湯涵雲、謝雨岑、謝曜駿、李進祥、李羚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
㈡確認甲○○、謝博隆、呂春慧、湯涵雲、謝雨岑、謝曜駿、李進祥、李羚蓉是否亦列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並應表明對其各別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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