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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泰亞輪胎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泰亞輪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㈡聲請人泰亞輪胎有限公司於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大小章。
㈢相對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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