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291,200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紙品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AB0000000),業於民國97年9月9日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840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在案,故係爭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

債權人主張系爭支票乃基於票載受款人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取款背書而得行使票據上一切權利,惟系爭支票既經本案債務人(即發票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對案外人(即票載受款人)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假處分之聲請,並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債權人自應受上開裁定之拘束,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對發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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