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293,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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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6年12月1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狀列二個起息日,債權人應擇一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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