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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91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乙○○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如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月22日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05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並釋明自該日起算之原因事實。
㈢確認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為本件債務人,請說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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