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4365,2009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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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6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凌暢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凌暢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8327457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㈡確認乙○○是否為債務人。

㈢支票正反面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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