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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相對人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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