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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290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
裁判費之徵收為聲請之必要要件,未予繳納者,則聲請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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