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48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游廸凱
現於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台
南縣山
債 務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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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廸凱」。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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