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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833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凌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凌暢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凌暢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經授中字第098327457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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