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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94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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