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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19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游迪凱、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定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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