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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9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雷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聲請人住居所。
㈣利息起迄日㈤最新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㈥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⑴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⑵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⑴民國92年7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23239803號函准解散⑵民國97年7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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