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339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申寶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㈡申寶慶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定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