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8342,200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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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34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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