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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43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雷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㈢聲請人住居所。
㈣利息起算日。
㈤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㈥債務人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2年7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2323980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㈦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7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㈧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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