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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46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利納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乙○○或法利納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狀狀首與請求標的記載不符)。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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