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8676,200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6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何聃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相對人何聃生於88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4563198300074526卡別:Visa。

相對人至91年3月2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17,6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7,684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1年3月2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 相對人何聃生於89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1年3月28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84,324元(其中本金為184,324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1年3月28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867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何聃生    │91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117684│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何聃生    │91年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184324│          │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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