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60號
債 權 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務人如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