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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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