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8940,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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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94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甲○○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若為本件債權人,請釋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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