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023,2009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02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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