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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12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丙○○、甲○○、丁○○發支
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表(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肇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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