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125,200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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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12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雷升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98年9月16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98年9月2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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