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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12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雷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㈢債務人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㈣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㈤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㈥債務人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7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23239803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㈦提出載有債權人住居所且於狀尾簽名或蓋章之更正後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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