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128,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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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128號
債 權 人 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癸○○、戊○○、子○○○、庚○○、丁○○、壬○○、辛○○、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各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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