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178,200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178號
債 權 人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銘和即久大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具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住居所地址,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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