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722,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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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72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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