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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廖采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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