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044,2009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陸昌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㈣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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