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0526,2009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2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捌佰元或新臺幣貳佰零捌萬貳仟捌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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