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022,200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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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02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沅鑫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沅鑫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8年8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83294801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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