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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2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迪凱、乙○○、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因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地。
㈡債務人游迪凱之姓名及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授中字第097327235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經授中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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